离轩此时拿着的一份案卷,就体现出了中原与关中的文化传统和道德观念的差异。
棘蒲县境内发生一起斗殴事件,双方先是发生口角争端,后升级为斗殴,互有损伤。因秦律禁止私斗,经举告,被亭长求盗抓获。此案本为小事,经县丞审问,原来是两人均与一寡妇私通,两人因此而生口角并致斗殴。县丞在详知事由后,判决寡妇淫乱致人私斗,作如司寇。作如司寇为两年刑期,主要是做相当于司寇刑的劳作,比如在官府舂米、打扫卫生等工作。而斗殴的两人,因乃被淫妇所乱,不论其行,释放回家。
县丞于判词上说道:“如无此妇之淫行,何来互斗殴伤?万恶淫为首,妇之所为,恶之端也!”坐实了寡妇是导致此案发生的罪魁祸首。
此案的判决在中原并无多大问题,不守妇节,与人淫乱,若是按照原伦理律法,常由当地里正族老进行集体执法,几乎十死无生。如今赵地归入大秦版图,禁止私刑,故由官府处置,如此处置已经算得上是轻了太多了。
可是,秦律对相关法条的立法原意,与中原大不相同。秦国对妇女的此一行为,并不认为有道德上的重大问题。而且秦国妇女地位颇高,虽仍不如男子,但却远非中原各国可比。因此,对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条的理解区别就太大了。
由于此案涉及到对法律的正确理解问题,离轩专门到棘蒲县重审了这个案子。
这个妇人不过二十出头,生得颇为娇美,香总是易于招蜂引蝶,人美也总易被人惦记。所谓红颜祸水,从来都是强者推卸责任的说辞,弱女子哪有话语权呢。
经审讯得知,妇人青年丧夫,寡居乡中,独带幼子,生活颇为艰辛。二男子以利相诱,以致三人分别为乱。那两位男子在知道“情敌”之后,相见时一时不忿,遂致互殴。
其实,妇人对之前的判决已经非常满意,甚至感恩戴德。但在离轩看来,此案的判决实不符秦律之原意,当然需要改判。
离轩当庭宣判,妇人无罪开释,私斗二男子分别以致对方的伤论处,一人赎耐,一人赎司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