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实际上的约束力吗?
这个看国家执行情况了。
不同国家对版权的保护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开源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丑国、欧盟等地区,版权法非常明確,允许通过开源协议的条款来控制软体的使用。
当然,在祖国的话,这些就不要想了。
2014,软体付费生態的环境,都不是说用糟糕二字能形容的了的了。
那是直接就是自找不痛快。
盗版能盗版的你怀疑人生。
抄袭能抄袭地你怀疑人生。
就算你有一颗大心臟。
等有一天,抄袭的反过来告你原创侵权,並且堂而皇之地向你索要赔偿的时候。
你照样还是会怀疑人生。
总之,国內搞软体怀疑人生那是迟早的事情。
严格意义上的纯粹saas的企业几乎没有。
甚至,大胆点说,完全没有。
直到2024都完全没有。
这还真不是预设立场的指责。
当下,国內的软体环境一言难尽。
就拿软体开源的保护协议执行力度来说吧。
关於gpl协议的效力,丑国1985年就出现了关於gpl协议侵权的判例了。
在加州北区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中,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控诉了国家研究与教育公司(cnre),指控其未经授权复製和分发gpl软体。
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非常关键,法院明確规定,任何基於gpl协议发布的软体必须提供原始码,允许用户自由地修改和分发。
这一判例不仅標誌著gpl协议的正式確立,也奠定了其法律效力。
gpl协议的核心条款要求,任何对原始gpl软体进行修改或衍生出的作品,都必须同样遵守gpl协议。
这確保了用户的自由,同时杜绝了那些企图將开原始码私有化的行为。
可以说,至此,关於gpl的约束效力在丑国就已经存在了。
而按照正常的时间线,华国首个gpl协议侵权的判例直到2018才正式出现。
而且过程上看,官司打了从2015打到2017,三年才完事。
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罗老师怎么说的林枫忘了。
不过对於软体开发者来说三年真的耗不起。
呃,所以说,有关於林枫为什么暂时要留在丑国发展。
其实道理很简单,
凡事都有其所生存的环境。
想要软体上发展的话谋取利益的话。
还是要在海外搞事情。
当然,硬体要发展的话。
无脑选华夏。
工业克苏鲁,不跟你开玩笑。
因此,未来的发展思路完全可以是:
软体发展在丑国和欧盟圈钱。
圈钱的同时加速这些国家的製造业空心化。
硬体发展放在国內。
圈到足够的资金回国搞製造业发展。
早日塑造出工业克苏鲁的完全体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