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9章关于心理损伤的研究(2)
“心理损伤,既精神损伤,精神创伤。”费辛说。
“在我国民事侵权法中所指的精神损害,主要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在人格、身体方面的精神利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伤害。这种主体的精神权益,通常体现在姓名、隐私、身体及言行自由诸方面,是主体人格、身份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因此民法中的精神损害,可以被认为是民事主体身权利所受损害的一个方面。”不愧是法学教授,说起话来,引经据典。
接着,他有介绍起国外关于精神损害的法律界定。诸如英美等一些国家的诉讼活动中,他们关注的是能够得到赔偿的精神损害,这主要指“环境的变化,通过心理机制而引起的精神变态,类似于临床精神病学中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急性应激碍”。精神损伤有三类——
躯体创伤所致的精神损伤;
精神刺激所致的躯体损伤;
精神刺激所致的精神损伤。
而在被害人学中关于精神损害的界定,则是指,个人在生活中受到某种因素作用后,正常心理受到强烈刺激而产生的强烈的痛苦经验……
“上述是泛泛的界定。而现在,假如我们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的所受到的精神损伤来研究问题的话,那么,关于精神损伤,精神创伤应该是——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伤害后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由此而产生的心理障碍,心理疾病。这其中有一下几种损伤。一是身体的疼痛和折磨,情绪上的创伤。二是亲眼目睹了亲人或家属遭受了种种身心折磨后而导致的个人身体或精神上产生的痛苦和折磨,严重的,可能导致引发精神病或神经错乱。三是由于亲人的受折磨,身心的极大痛苦,精神的错乱,导致受害人对未来生活失去了一切信心,甚至丧失了生存下去的勇气……四是经过身心的创伤后,寿命折损,各种疾病缠身。五是失去亲人,或亲人受折磨对本人造成的各种痛苦……”费教授说。
听着费教授的话,黄妮不禁展开了联想……
马小理和郭嘉之间的这种互虐互恋,给双方造成的身心创伤和精神创伤,应该也是十分深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