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天,月沁寒并没有到场,是由敖朗逸指定的律师代为出席的。
月沁寒的律师率先开口,"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之前,我要补充一份证明材料。"律师将一叠资料交给仲裁委员会,"这是慈爱之家开出的证明,以及相关负责人提供的证言。姚小军本来不符合医疗救助的标准,是我的委托人月沁寒女士以个人名义为其捐款,才使得姚小军在病重时得到有效救治的。
医疗器械厂商提供给手术医生的劳务费只有2400元,而我的委托人月沁寒女士为姚小军捐了3万元。所以原告方律师提出我的委托人月沁寒女士为个人利益而诱导姚小军的家属选择科研手术根本不成立。"
仲裁委员会综合病例、手术视频以及证人证言,判定姚小军的死亡不是医疗事故。
之后月沁寒的代理律师又说,"姚小军的家属,即其父亲姚刚,在医疗事故仲裁结果尚未确定之前,利用媒体进行不实报道,败坏月沁寒女士的名誉,损害其形象。根据《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此我要求,姚刚以及刊登不实报道的媒体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否则我们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迫于律师团的压力,做过不实报道的媒体竞相在头版刊登了道歉声明。再加上《i》对月沁寒做的专访,大众舆`论终于被导向正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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