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股分不是摆在那儿吗?怎么能说它不存在?”榆强觉得不可思议。
“哈哈,你说的,那是打官司的正常思路。不过,我们现在面对陶甲天这个强势官员,用正常思路是斗不过他。咱们必须拿出绝招,让他败得血本无归!”
果然,到了法庭上那一天,法庭真就认为陶甲天的投资无效,在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当时,吴老板在法庭上拿出来的根据不是《民法通则》,也不是《公司法》的规定。
吴老板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的文件。对于这一点不仅让姚总欣喜若狂,也让员工学生们对吴老板佩服得五体投地。
如果换了他们来代理,肯定会在《民法通则》或者《公司法》中找一个角度,没想到吴老板找到了中央文件。可见打官司找角度是多么重要。
姚总原计划是让对方退不了,也转让不了股份,然后转移财产,做假账,制造公司亏损,让你也分不到红。
而吴老板却让他投资无效,从根子上把对方挖掉了,这怎么不让姚总大喜过望呢!他一再说找吴教授代理这个案子,是他今生做的最正确的决定,打完了官司公司就聘请吴教授做了长年法律顾问。
吴老板和梦忆上床大概就是在这28%案一审判决之后。
当然,吴老板帮助姚总的胜诉,也有员工的功劳。
吴老板在法庭的根据是中供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发的一个文件,文件为《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在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规定不允许党政干部经商。
不允许经商你却在经商,那就是违法。中央文件属于政策法规,是我们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也是我们法的渊源。
有了这样一条,吴老板又根据《民法通法》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遵守国家政策。”
因为,违反国家政策的民事活动,将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恢复原状。陶甲天属于党政干部,他自己也承认,为了表功说明自己对公司的贡献,在法庭上陶甲天历数自己通过关系为公司发展立下汗马功劳。
这样,法院一审判决,天元公司退回陶甲天的投资五万六千元以及几年的银行存款利息,投资产生的红利收缴国库。
姚总说收缴国库他不怕,他自有办法。另外败诉方陶甲天还将承担双方的诉论费。这样陶甲天将真的血本无归。
吴老板拿出了如此狠毒的一招,陶甲天的律师班子也不是吃素的。首先,他们申辩,中央确实是不允许党政机关干部经商,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党政干部经商几乎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鉴于这种特殊情况,法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因为这个文件就让党政机关干部的血汗钱白白打了水漂。
接着,律师们又列举了种种案例,说明陶甲天的投资尽管不符合中央文件,但是毕竟是单位资产的一部分,应该给予确认和保护。